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(JGJ37-87)(现修订为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》)中对民用建筑层数的划分,下列说法错误的是()
住宅建筑按层数和高度分类: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,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,七层至九层(高度不大于27m)为中高层住宅,高度大于27m为高层住宅。
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,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为高层建筑。
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。
总高度在31米以上或11层以上的建筑物为高层建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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